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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体双重构造下播放权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播放权是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第13条新增的著作财产权,其仍存在改造空间。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双重构造理论中第二层面支配客体的解读,可为播放权重构提供路径。在支配客体层面,可将播放权的使用行为二分为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在行为手段上应继续肯定"有线或无线方式"的设置,检讨播放权行为手段的三段式设权方式弊端,在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间优先考虑后者价值。在行为效果上,通过检视并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支配客体的行为效果,认为播放权支配客体的行为效果宜选择"使公众在异地同时获得作品的权利"的表述。最终可将播放权重构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使公众在异地同时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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