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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知识产权担保方式

         

摘要

基于对传统财产的分类和对权利的有限认识,立法普遍将知识产权规定为质押。知识产权担保与质押生效规则与动产规则存在适用的困境。将"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合并为"权利担保",其设定担保的方式仍然因登记和占有而被区分为质押和抵押,不具备类型化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担保设定为抵押,既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又能消弭现有立法缺陷,是知识产权担保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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