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定式合同

     

摘要

定式合同与一般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承诺方的不特定性,即定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相对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定式合同在法律上引发的问题是定式合同的制定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即不公平条款问题.在我国,规制定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尚属匮乏.在正在起草的统一合同法中应该对此问题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规定,在定式合同规制问题上应进行价值衡量,既不能过宽有损于消费者,也不能过严而有害于交易.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