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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界定

         

摘要

刑法上的“重复评价”应是指,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或者量刑情节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相同目的和属性的评价.如此界定具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构成事实,还应包括所有量刑情节;二是刑法仅禁止“相同目的和属性的评价”,不同性质的“多次评价”则应当被允许.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是一项司法原则,也是一项立法原则,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均应予以遵循.而且,由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实质根据在于法的正义性,该原则在适用上不允许存在例外情形,对于确属重复评价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以保障犯罪人自由并维护刑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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