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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在先权利范围的界定方式

             

摘要

商标立法对冲突性在先权利范围的确定,有扩张式和限缩式两种方法.扩张式意图保护各种在先权利的利益不受侵犯,却导致实践操作标准模糊不定.限缩式处理尽管能克服扩张式的这一问题,却对调整基础关系之法律关系有较高要求.因此,限缩式并非我国可照搬之制.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范围的正确界定应当以德国的在先权性质限缩为借鉴,在不改变法条文本的情况下,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作性质限缩,即可与标志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效果的经济性权利或某种权利的经济性利益才能被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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