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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相抵在未成年人受侵害中的适用及其反思

             

摘要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过失相抵的适用应当以未成年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为前提,其目的在于保护欠缺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其过失属于非固有意义上的过失,所违反的仅是非真正义务,应当采取“具体过失”的判断标准。在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失的情形下,不能将监护人过失视作未成年人过失,而予以过失相抵。监护人和侵权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二者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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