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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质押——以质权实现与冲突解决为重点

     

摘要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新型担保融资途径是否应置于《物权法》中饱受争议,《物权法》第223条与第228条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无法解决不断涌现的应收账款质押实务问题,权利客体内容、质权实现方式、权利冲突解决等问题亟待辨明,于适格质押标的而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拆迁补偿款、特许经营权、非明确具体的未来债权不应当列为应收账款范围之内,应将“特定化”纳入适格标的判断标准。于质权实现而言,基于双重债权的特殊性,应以清偿期届至的差异未标准进行区分考察,同时结合通知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将通知之效用贯穿始终。于权利冲突解决而言,应当以通知时间、主观恶意、合理抗辩判断抗辩权、抵销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冲突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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