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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质押设立条件之认定——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为中心

     

摘要

金钱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实务中,金钱质押的标的常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设立金钱质押的条件有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将金钱特定化;将特定化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认定是否签订质押合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以是否具备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为判断标准。认定将金钱特定化涉及账户特定化和资金特定化:账户的名称应特别命名,显示其作为保证金账户的功能;账户内的资金可以浮动,但应当与保证金业务相关。认定移交债权人占有在于债权人能否控制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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