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9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篇、专利文献2241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
质押合同的相关文献由104位作者贡献,包括刁芳远、杜崇斌、马秋等。
质押合同
-研究学者
- 刁芳远
- 杜崇斌
- 马秋
- 丁辉生
- 任自力
- 任辉
- 何世俊
- 倪莲
- 冯建平
- 刘子芳
- 刘时芬
- 刘晓夏
- 刘翔玲
- 勾长彬
- 卢克贞1
- 吕国逊
- 吕艳秋
- 吴合振
- 吴国平
- 周伦军
- 周晓冬
- 周雯钰
- 周雯钰1
- 唐弦
- 姚红
- 姜发根
- 孙英
- 孟昭稳
- 孟祥刚
- 宁毅
- 宗合
- 屈芥民
- 巫远辉
- 张平祥
- 张文河2
- 张理
- 张耕
- 徐伟
- 徐友梅2
- 徐熙
- 时永才
- 易继明
- 曹云来
- 朱宇
- 朱秀平
- 李儒灿
- 李殿钦
- 李瑞强
- 杨华
- 杨吉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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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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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汇票质押的司法裁判中存在适用法律、成立要件、对质权人行使权利的抗辩及代理持票等问题,不同法院对这些问题处理方法不一,给汇票质押实践造成了一定混乱.归根结底,是出现了《民法典》物权编与票据法规范之间的重叠与矛盾.逻辑上票据法与物权编是形与神的关系,应将汇票质押法律行为在观念上二分,既要符合《票据法》上关于票据行为形式的要求,亦须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权利质押的实质要求,在此脉络下再行处理具体裁判问题才是正当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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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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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了保证金账户担保制度,作为动产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书面质押合同、账户特定化及移转占有.实践中认定保证金账户质押成立时,存有诸多困境.账户名称通常直接表明了保证金专户的身份,保证金账户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类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账户内资金往往处于变动状态,且保证金也不需要与每笔债务一一对应.笔者认为,为明晰保证金账户担保制度的实践认定,应完善相应立法规定,建立保证金质押登记制度或转化为存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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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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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了保证金账户担保制度,作为动产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书面质押合同、账户特定化及移转占有。实践中认定保证金账户质押成立时,存有诸多困境。账户名称通常直接表明了保证金专户的身份,保证金账户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类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账户内资金往往处于变动状态,且保证金也不需要与每笔债务一一对应。笔者认为,为明晰保证金账户担保制度的实践认定,应完善相应立法规定,建立保证金质押登记制度或转化为存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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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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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信贷操作风险内涵与背景(一)内涵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人员、系统、流程以及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损失的风险。信贷操作风险则是其中一部分,指银行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上述因素导致信贷损失。由于外部欺诈事件往往也与银行内部人员不尽职、管理存在缺陷等因素高度相关,因此以下主要从银行内部原因分析信贷操作风险、提出管理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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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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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钱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实务中,金钱质押的标的常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设立金钱质押的条件有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将金钱特定化;将特定化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认定是否签订质押合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以是否具备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为判断标准。认定将金钱特定化涉及账户特定化和资金特定化:账户的名称应特别命名,显示其作为保证金账户的功能;账户内的资金可以浮动,但应当与保证金业务相关。认定移交债权人占有在于债权人能否控制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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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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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允许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征信机构办理登记设立质权.应收账款质押是解决许多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担保方式,对于扩大市场主体的融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方面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并且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时间尚短,缺乏经验,使得银行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就实现应收账款质权还存在较多的风险,对于风险防范也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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