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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实践与法理的差别:对清代遗失物制度“报酬取得权”的批判性思考

         

摘要

结合清代律例文本与文学作品的有关记载,从文本、实践与法理三方面对清代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细致分析表明:学界中流行的一种说法,认为遗失物拾得人具有报酬取得权,该制度体现了私权理念在清代法治中的大发展,是不恰当的。在实践层面,司法官员不以其为裁判依据,经济人理念也削弱了其价值;在法理层面,该制度着重强调"拾得人——国家"和"失主——国家"两条关系链,并未真正在拾得人和失主间建立起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制度并没有真正的赋予拾得人以报酬取得权。而隐藏在其后的,是德治理想与权力崇拜的双重思想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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