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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多重维度

     

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赢得社会认同、公众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取决于司法强制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控力和司法拒斥力方面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赖。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根基,一个缺乏社会认同和公众信任的司法体系,是没有任何权威性可言的。司法公信力是由司法强制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控力和司法拒斥力“整合”形成的一种国家公权力量,是上述四种力量的“合力”,并靠这种合力输出正义的产品,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大众的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战略意义在于,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是一个“国家工程”,也是一个“社会工程”,它是“信用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建设具有多重维度,缺一不可。任重道远,需要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同心协力,精诚合作,久久为功,才会有全面实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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