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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的职务犯罪——以“公罪”为考察对象

     

摘要

严格维护国家权力的有效性与畅通性,惩治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各种违法、违制行为,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公罪的产生,渊源于春秋战国以来集权观念的强化与官僚政治体系的严密.公罪的主要功用,即在于对官吏的职务犯罪加以性质区分,以适用不同的处罚.在秦汉律中,虽未见公罪之名,但公罪之实已具形态,其构成要件、罪过形态的区分、责任连带等都与后世律有一定的关联.犯罪公私的区分,使公罪作为类概念而适用于官吏非出于私利的失职、违制等犯罪行为,因此包容性甚广.其入于《名例》,正在于为官吏职务犯罪的繁杂性提供一个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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