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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的现实困惑与改革路径

     

摘要

农民集体是一个在法律文本中频繁出现但又令人困惑的概念.我国《物权法》对农民集体的内涵做了开拓性界定,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主要有非法人团体说和法人说两种观点,其中所贯通的团体法法理为农民集体的改革指引了方向.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传统的农村社区型农民集体面临着愈多挑战.赋予农民集体以法人地位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农民集体应采取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形式,并以村农民集体为单位赋予法人地位.此外,应该建构起科学合理的合作社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管体系,应该重点建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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