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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的逻辑构成和规则释论

     

摘要

船舶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存在复杂关系,解释论上应在《海商法》立法目的和逻辑构成上寻求体系融贯性与正当性,并与《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关于登记对抗效力规则相衔接。船舶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仅为表征物权变动手段,并不是适用善意取得要件之一,也并不解决二重让与中权源问题,交付是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与善意取得要件之一。船舶所有权变动中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是二重让与中善意取得的买受人,出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和设有担保债权人均不是善意第三人范畴。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登记或善意的光船租赁权人,以及进入保全与执行程序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抵押船舶可自由转让,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并赋予禁止转让例外约定以登记对抗效力,重新平衡抵押双方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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