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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自报4~36月龄婴幼儿挑食行为的准确性评价

         

摘要

目的:以膳食频率问卷为评价标准,从4~36月龄婴幼儿是否挑食和其挑食种类两方面评估家长对其所喂养的婴幼儿挑食行为判断的准确性。方法:采用多阶段随机整群抽样和立意抽样结合的方法,选取4~36月龄且开始添加非乳类辅食的婴幼儿及其家长作为研究对象,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对儿童喂养人进行访谈式问卷调查,了解婴幼儿基本情况、膳食情况和挑食情况。根据家长报告,将全部儿童分为挑食/不挑食组或对某类食物挑食/不挑食组。采用Mann-Whitney U检验比较挑食/不挑食组儿童摄入的食物种类有无差别,评价家长自报儿童是否挑食的准确性;比较对某类食物挑食/不挑食组儿童该类食物日平均摄入量有无差别,评价家长自报儿童挑食种类的准确性。结果:儿童挑食比例随年龄增加而上升,4~6月龄、7~12月龄婴儿均对乳类挑食的比例最高(25.00%、24.00%);13~24月龄、25~36月龄幼儿均对蔬菜挑食的比例最高(26.92%、47.46%)。4~6月龄、7~12月龄挑食儿童摄入食物种类数目(8种,19.5种)高于不挑食儿童(6种,18种),而13~24月龄、25~36月龄挑食儿童摄入食物种类数目(28.5种,34种)均低于不挑食儿童(31种,37种)。4~6月龄婴儿的家长对各类食物的判断准确性均较高,但两组间各类食物摄入量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7~12月龄婴儿的家长仅对乳类和蛋类的判断准确性高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13~24月龄幼儿家长对除蔬菜以外的各类食物判断准确性均较高,且蛋类摄入量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5~36月龄幼儿家长对除乳类、豆类和谷物之外的各类食物判断准确性均较高,但各类食物摄入量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结论:小于12月龄儿童的家长对其是否挑食、挑食种类的判断准确性低,而13~36月龄儿童的家长对其挑食行为的判断准确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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