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商留置权的适用主体

     

摘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商事留置权制度仅适用于企业,而将其他非企业商主体排除在外。这种以主体而非行为的划分标准有违商主体平等保护原则。在实践中,企业类型之外的代理商普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8条未对此进行补充和修正。为此,有必要运用法学解释完善留置权适用制度,解决代理商留置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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