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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微观结构与乡村司法之运行——基于鄂西南H法庭的个案分析

     

摘要

从法律的微观社会学出发,乡村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仍以传统婚姻家庭纠纷及邻里纠纷为主.从纠纷性质来看,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多为熟人纠纷和半熟人纠纷,纯粹陌生人纠纷虽有递增趋势,然总体所占比例较小;从双方的力量对比上看,力量对比殊异者并不多见,中间阶层仍居多数,因而耍泼、抵赖、暴力要挟等“弱者的武器”在乡村司法中占有突出地位.在结构性束缚下,乡村司法实际为当事人双方力量对比所主导,并形成司法方式上的“调解本位”及过程上依赖于“摆过程、讲道理”的特点,体现了一种极强的地方性司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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