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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治的认识前提与社会基础——卡尔·波普尔思想及其法学影响述评

         

摘要

卡尔·波普尔的科学哲学思想是其社会哲学思想的基础。在科学观念上,他反对理性认识的物质基础和感性积累,主张不断的修正与假说的检验。在社会哲学观念上,他反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理想架构,主张自主的选择和渐进的改良。反映在政治法律观念上,卡尔·波普尔主张建设一个自由的、多元的、法治的开放社会,这个社会是以西方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为蓝本的。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典型的历史决定论,是经不起科学哲学的检验的,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理想主义的、乌托邦式的,否定社会个体的自主性的,因此必然导致集权专制的社会组织形式,因此,是和宪政法治不相容的。这里包含着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片面理解和错误攻击,是必须回击和予以澄清的。在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可能性、必然性、方向性的确立是需要在深层次上予以考察的,其中就包含着对于波普尔这样的观念的反驳。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明确和扎实建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前提与现实依托,说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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