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论罗马私法和中国官僚法的诉讼结构

论罗马私法和中国官僚法的诉讼结构

             

摘要

诉讼结构决定法的形式甚至内容,这一深层结构可以直接追溯到文化中的权力关系、正义观念和信仰.不同的信仰背景的文化会造成迥然不同的诉讼结构.罗马法的诉讼结构是以神示(oracle)正义信仰为基础的“竞技型诉讼”,中立的第三方被认为是“神示的受托者”,因此判决(法)乃是神示正义.中国传统的诉讼结构则与神示信仰无关,对政治权力全能全知的信仰导致了一种极端政治化的诉讼结构:代表皇权的“州县”听讼决狱,诉讼者从一开始就被置于权力关系之中,对政治秩序的极端关切使得“父母官”与“人犯”处于天然的对立之中,“口供主义”使得刑讯逼供变成诉讼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要素.由此形成了一种“反权利”的结构,司法正义和基本人权形成不可调和的尖锐对立.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