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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减资中的债权人保护——以权利救济路径选择为视角

         

摘要

公司信用的基础从资本到资产的转变,会影响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由于对公司信用诠释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信息披露机制下的债权人保护模式,注重事前静态地保护,英美法系则采用偿债能力准则模式及司法介入下的折衷模式,注重事后灵活的救济途径。我国公司减资制度是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顺应向资产信用的发展趋势,应当在事前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上加入事中、事后的债权人救济制度,为债权人提供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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