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寻滋、扰序案件的刑事政策

寻滋、扰序案件的刑事政策

     

摘要

以刑罚处理扰序上访行为仅是一种规制手段,但不能作为唯一手段,应当构建递次性解决方案,坚持“轻罪化”“轻罚化”的原则,本着先民事救济、规劝,后行政处罚,最后刑事制裁的顺序,分情况分阶段地予以规制。对于启动刑罚规制的情形,应当严格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具体操作上要恪守“穷尽一切合理救济”的理念,即刑罚只是起补充性作用,若能通过其他更柔和的措施进行规制并取得相同的甚至更好的效果,则尽量不启动刑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