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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损害赔偿与救济的特殊性

         

摘要

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目标,以假定损害具有可弥补性为基本前提。环境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或难以弥补性。将环境损害赔偿与救济局限于填补损害,难免出现救济效果上的"南辕北辙"。对于不可弥补性、难以弥补性损害,最佳的责任方案是防止损害的发生。因此,应当以预防目标为指导思想,创设环境损害赔偿与救济的预防性责任方式,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方式的改造是预防性责任方式的主要形式,生态修复是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辅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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