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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理念与实践

     

摘要

在德奥模式和英美模式中,行政强制决定或裁定的最终执行主体为行政机关.在台湾地区,1998年的改革也使得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单一化,司法机关不再行使强制执行权.中国内地的行政强制执行依旧是双主体制.司法机关行使执行权不仅不符合司法权的秉性,而且带来司法实践的混乱.行政权的属性决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效益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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