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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刑法就没有犯罪(nulla poena sine lege)

         

摘要

(一)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一个行为只有当它的可罚性在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为法律所规定时才能被惩罚.根据李斯特[1]的名言,"国民反对国家的绝对权力,反对多数的恣意性权力的堡垒"即位于此,而依据该基本原则,刑法典设置了刑事政策上不可逾越的屏障,并且构建了犯罪人的准大宪章(magna charta)[2].正如Maurach所言,这象征着在经历了暂时的黑暗以后在当代又重现光明[3].对于对刑法不熟悉的人而言,一种这样的特征起先听起来不免言过其实,然而只要我们对于这一法条的历史哪怕是最表层的了解,都能表明这样的评价恰恰是节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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