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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式合宪性审查与国家机构平衡

     

摘要

“现代”国家实际上即为“法治国”,要求所有公权力机构都必须尊重法律规范。法国法律秩序概念的真正演变发生在1958年宪法颁布之后,制宪者以“理性议会制”为依托,创设了负责对议会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宪法委员会,其职权范围也逐渐得到扩张。在1958年至1971年的最初十余年运行过程中,法国模式的合宪性审查相较于欧洲和美国模式而言,具有例外性:主要致力于维持第五共和国机构间的平衡。这一“法式例外”成为宪法委员会特殊组成形式的正当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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