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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探讨

         

摘要

当前学者多认为,默示预期违约可以由不安抗辩权代替,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可能造成当事人滥用权利.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适用领域,对默示预期违约作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认为我国引进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有条件的借鉴,其结果并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而是给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时予以更合理而灵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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