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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

环境损害专指环境本身的损害,而非因环境污染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环境问题频发的今天,修复环境、改善环境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关乎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构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应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环境损害鉴定人的叠加的事实以及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制度的现状,建议从明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的资格、健全评审专家库管理体系、严格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的监管等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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