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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必要性与体系性构建——兼评《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

         

摘要

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为未成年人犯罪人复归社会造成障碍。《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首次对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作出明文规定,然而由于立法态度过于保守,条文规定过于简化,仍需对现有规定加以完善,从而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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