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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行政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以违法建筑的归属及其利用为视角

             

摘要

财产权的产生及其归属应由私法予以规范,行政权力依法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与剥夺的依据在于公法。因此,行政权力重点关注的不应是财产权的产生是否符合私法规范,而应是其剥夺是否符合公法规范和程序。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应严格区分执法过程中的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基于财产权的自然权利属性以及其所承载的人格自由精神和私法自治理念,即便是违法建筑,也应首先由建造人因其建造事实而取得私法上的所有权,此后才涉及行政权力依据公法对该所有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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