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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权竞合问题研究——对《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解读

     

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保留了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的侦查权。由于该部分侦查权与监察委的调查权发生重合,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对诉讼活动范围的把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线索来源方式的明晰、监检两机关互涉案件的线索移送标准等问题。因此,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中“诉讼活动”的具体范围,细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线索来源方式,处理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线索移送标准,对于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监察机关形成良好的配合制约模式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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