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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可诉性

     

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2项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纠纷,因各单位情况不同,而且变化很多,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比较适宜.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分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分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不属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只有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才应受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该项规定已经过时,应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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