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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思路

     

摘要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就是以行政行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总结我国行政审判实践经验,仍然坚持和完善了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未采纳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类型化的立法建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立法目的、诉权保护、合法性审查原则,一直到受案范围、原告资格、适格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管辖法院、起诉期限等法定起诉条件,再到审理内容、审理方式和法定判决方式的适用,都离不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贯穿行政诉讼的始终.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的第一要务,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通过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能够解决行政争议的审理和判决方式进行审理和裁判,实质化解争议,这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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