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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等同侵权判定的“三步法”及其启示

     

摘要

在判定功能是否实质相同时,首先要确定何谓功能,不能将其也因素如Ⅱ手段读入功能中去;如果被控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虽然具有权利要求所明文指出的功能,但并不具有技术特征的固有功能,仍不能认定为具有相同的功能.如果被控空产品或方法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在技术实现路径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认定手段不同;技术手段是否相同,更多地是技术事实本身的问题,更需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认定效果是否实质相同,可与技术方案目的结合考虑,不必拘泥于技术方案所达到的具体效果.不能以效果相同倒推功能和手段也相同,功能、手段、效果三项要素必须逐—考虑,—般不应进行相互之间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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