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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以杨灿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为视角

         

摘要

互联网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财物"的一般法律属性。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中"财物"范畴。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域外刑法也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若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将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解决的价值认定问题,造成执法不统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触犯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的,依其定罪处罚,并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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