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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行为的效力

     

摘要

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分类方法在传统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该分类以主体是否可以通过自由的意思排除法律规范的适用为标准,如果可以通过主体的意思或相互之间的协商而排除其适用,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反之则为强制性规范。“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之区别在‘当事人’是否得依其意思或依其与相对人之合意拒绝系争规定之适用或修正其规定之内容。若然,则它便是任意规定;否则,便是强行规定”。民法当中.任意性规范是私法自治下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即为主体提供广泛的合同内容形成空间;同时为了社会正义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同自由原则有必要加以限制,强制性规范则承担此任。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指出:“法律行为制度,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2009年第6期|48-53|共6页
  • 作者

    贺少锋;

  •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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