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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及比较视域下的反思

         

摘要

现阶段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呈现出"以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为诉讼对象、以环境损害赔偿为诉讼目标、以经济性惩罚威慑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为诉讼目的"的特征,行政机关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不受环境公益诉讼的制约.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以公民诉讼为形式,其是环境行政的补充,为公众介入司法监督政府行政和企业守法提供有效渠道;以美国为鉴,应该改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督促政府积极管制企业,形成公民参与、环境行政与法院司法共治的生态法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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