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诉讼
公民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19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政法论丛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5年全国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等;公民诉讼的相关文献由10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式军、米记者、沈娅云等。
公民诉讼
-研究学者
- 张式军
- 米记者
- 沈娅云
- 鄢斌
- 陈玉新
- 丁晓春
- 万鹏吉
- 于博
- 于莹
- 侯佳儒
- 刘东
- 刘学东
- 刘析鹭
- 刘源
- 刘燚
- 刘萍
- 华瑀欣
- 叶勇飞
- 吴凯
- 吴尚谨
- 吴怡
- 吴金荣
- 周伟光
- 周勇飞
- 周永坤
- 周瑜滨
- 周翠
- 夏云娇
- 夏吉先
- 孟姗姗
- 孟姗姗1
- 宋丽容1
- 崔瑜
- 崔瑜1
- 巩固
- 康树华
- 张伟伟
- 张岩
- 张拯
- 张然
- 张辉
- 张颖
- 曹赞刚
- 朱丽
- 朱芊
- 李东
- 李俊林
- 李叶丹
- 李显
-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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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飞;
万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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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因其所特有的"民-行"合一模式,较为充分地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理念与功能诉求,被奉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想模板。但这一模式却因其法治思维、制度基础与我国存在巨大差异而不宜参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而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虽然其价值理论、诉权基础乃至制度设计均对传统诉讼理论有所突破,但并未超脱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仍可性质二分。因此,我国在传统诉讼理论基础上所型构的"民事公益"与"行政公益"分立的诉讼模式仍为当前最优选择,但应结合二者之功能价值对其进行整合与型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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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桂林;
刘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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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是诉讼主体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或可以)进行的活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应当立法予以明确,应在公众参与、协作互动、公平与效益统一原则下,建立以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为主体的诉讼前置程序,同时建立诉讼主体之间、诉讼主体与环保第三方主体之间有关诉讼前置程序的互动和衔接机制,为各环保主体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协商与协作机制,维持环保主体之间均衡、稳定的互动关系,确立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而非替代机制的公益诉讼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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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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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国会在环境法规中纳入公民诉讼条款,形成由联邦环境保护局、 州和私人公民组成的多方执法框架,共同推动环境法规目标的实现.为避免多方执法可能导致的执法重复和冲突,国会对公民诉讼设置了"勤勉执法"限制,但并未对此具体界定,交由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法院综合考量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公民诉讼的立法历史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认定.公民诉讼勤勉执法限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国会及法院在公益保护上努力寻求行政机关执法与公民诉讼间的平衡,这对中国深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处理司法权、 行政权及公民参与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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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孙哲;
曹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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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超级基金法》是美国关于土壤污染修复的专门性立法,该法规定,在土壤污染的修复过程中,除非特殊情况,是禁止公民诉讼的,其目的是为了及时修复环境损害,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但是绝对禁止诉讼,也可能造成土壤污染修复的延误,导致修复资金增加,从而加重了责任人的负担.因此,是否应允许在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的公民诉讼,需要利益平衡.立法应明确载明修复过程中允许公民诉讼的情形以及原告提起诉讼时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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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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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层出不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环境治理迫在眉睫.因此我国在2014年修订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并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我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大发展,但是该制度是在民事诉讼的框架下的诉讼方式,我国公益诉讼起步晚,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我国的环境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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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姗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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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层出不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环境治理迫在眉睫。因此我国在2014年修订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并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我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大发展,但是该制度是在民事诉讼的框架下的诉讼方式,我国公益诉讼起步晚,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我国的环境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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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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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原告资格经历了从以“权利侵害”为核心到以“事实损害”为核心的演变.从历史角度看,这种变化反映了现代社会变迁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的角色转换,是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使然.现行原告资格具有过滤案件、保持司法弹性、防止虚假诉讼、便于司法操作、维护权力分立等功能,但也不乏局限之处,我国不宜照搬.其反映的原告资格应适度控制、发挥多种功能的基本原理值得认真对待.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关于原告的资格规定过于宽泛,功能单一,未来应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