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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视域下司法拍卖效力的问题、考量和路径

     

摘要

司法拍卖效力是对执行拍卖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对执行法院、当事人、买受人及案外人均产生强制拘束力,关系到司法拍卖制度的程序和规则构建。司法拍卖虽然在本质上属于公法上的法律行为,但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特点,程序与实体法律关系交叉适用,各方利益深度交织,过度保障任何一方利益都不符合司法拍卖效力的价值追求,法院需要结合司法拍卖的性质和目的,综合衡量司法公信力、社会公共利益、各方私人利益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兼顾权利保障和善意平等的双重价值取向,秉承“依申请”与“依职权”并行的效力审查原则,为维护司法拍卖效力提供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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