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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语境下的不公平损害救济

     

摘要

我国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救济体系存在明显短板:其一,单项权益救济制度和复合权益救济制度涵盖范围不足;其二,禁止股东滥用权利的一般条款存在结构性偏差;其三,救济措施有限,效率不足,难以克服公司困局。尽管《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扩充了查阅权范围、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催缴失权规则,但仍然未能实现结构性优化。与之相比,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能够广泛涵摄各类损害行为,并提供多元救济措施,具有效率优势。为克服既有制度缺憾,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形成更为完善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体系。在具体路径上,可考虑不公平损害救济规则的整体嵌入或分散嵌入的方式,整体嵌入模式于立法技术上更优,并可形成“不公平损害救济——复合权益救济——具体权益救济”的逻辑化救济体系。然则,无论采何种路径,均应提供更为丰富的救济措施,特别是现行公司法上缺乏的强制购买、行为救济、司法监管等制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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