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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声音保护的解释与适用

         

摘要

我国《民法典》仅在第1023条对声音权益的许可和保护做出参照适用的规定。这一规定导致了对声音权的界定和侵权形态均不够明晰,对声音的许可使用和法律保护解读不一,对于声音合理使用的范围、声音模仿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救济方式也有待明确。在解释上,应认为声音权的内容包括声音的录制、使用、公开以及许可。声音侵权的形态包括擅自录制、使用、公开录音以及利用信息技术伪造声音。在许可使用上,应适用《民法典》第1021条和第1022条。在法律保护上,应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第1018条之外的全部条款。对声音侵权的救济包括颁发禁令、赔偿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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