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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视域下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要件司法认定研究——以462份裁判文书和45份处罚决定为分析样本

     

摘要

证券发行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居于核心地位,防范虚假陈述又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关键环节。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涉及中小投资者群体切身利益,“重大性”判断在虚假陈述行为认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注册制下的重大性制度设计,应更加注重考量效率与成本因素,从而更好兼顾保护利益保护和帮助企业融资目的,有助于降低企业信息披露成本。本文以462份相关裁判文书和4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样本对我国现行法律中“重大性”认定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基于注册制改革背景下“重大性”司法审查的法理逻辑调适,结合《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价值理念,论证了“重大性”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的区别。并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对“重大性”的认定标准进行介绍,阐述了各国在投资者决策和价格敏感标准上的可借鉴之处。最后提出探索我国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司法认定标准及程序,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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