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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关于开平案在逃被告人的定罪评析

         

摘要

开平案在逃被告人在美国受到审判,被告人上诉后,联邦上诉法院于2013年做出判决。被告人第一条罪状的定罪并没有不适当地域外适用RICO法,因为被告人的犯罪集团既涉及诈骗银行,也涉及移民欺诈,并有从中国银行偷盗钱款和携带偷盗的钱款在美国自由旅行两个犯罪中心。有充足证据证明对第二条罪状洗钱共谋和第三条罪状运输赃款定罪。陪审团对量刑部分发回重审,是因为地区法院不适当地依据被告人的外国行为来迎合量刑指南第2S1.1(a)(1)(A)条的适用要求,造成程序错误;不适当地基于外国行为增加一个罪级;未能为4.82亿美元的赔偿令提供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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