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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主义”表达的法律界线——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为依据

     

摘要

表达可以分为政治表达和非政治表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将“极端化”和“极端主义”概念界定为一种混合型的“伪宗教”表达形态。基于“极端主义”本质上的“非宗教性”,通过分析消极信仰自由保护、宗教事务的国家中立义务,阐明了“极端主义”不适用我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表达自由具有相对性,限制表达自由基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分原理,从事前预防侧重监督和证明义务、事后追惩侧重客观化原则两个方面,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对“极端化”事实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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