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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查经拟罪”案看清代新疆对伊斯兰教法的禁止

     

摘要

清代咸丰同治年间,新疆发生了影响深远的"查经拟罪"案件。清代新疆尤其是南疆地区,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深刻,伊斯兰教法对司法的影响较大。不论是清政府任命的伯克还是回疆驻扎大臣等受到当地环境和习俗影响,经常依据伊斯兰教法"查经拟罪"。清政府在新疆严格实行"政教分离"政策,禁止使用伊斯兰教法,要求依据大清律例办案。咸丰、同治朝发生的"查经拟罪"案是一起标志性的事件,清政府严厉惩处涉案相关人员,回疆几任最高军政长官叶尔羌参赞大臣或被革职发配或被革职留任,并严令此后不得"查经拟罪"。查处"查经拟罪"案之后,新疆在刑事司法领域基本排除了伊斯兰教法的影响。梳理了清代查处"查经拟罪"案经过,重点探讨了"查经拟罪"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以及清代新疆禁止"查经拟罪"的历程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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