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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类型化动态分析--以行为危险为中心

     

摘要

为达到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和规制帮助网络犯罪行为的效果,应当对帮助行为人“明知”的程度与帮助对象的刑事违法程度有所放宽,但为避免过分规制又应当谨慎把握放宽限度。对此,不应将“明知”程度与帮助对象刑事违法程度相分离,而应当将二者结合对组合的每一行为事实类型做出独立评价,以帮助行为的不法程度来确定是否应对其进行处罚。在可能出现的15种帮助行为中,行为人对帮助对象的违法性具有错误认识的与行为人可能构成推定明知的11种行为事实需要依据行为的危险大小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这11种事实类型大致分为行为人高估帮助对象的违法程度的构成故意帮助与过失帮助的结合、行为人低估帮助对象的违法程度的构成帮助既遂与帮助未遂的结合及可能构成推定明知的事实类型三类。故意帮助与过失帮助结合的类型需重点判断过失帮助行为的危险大小,帮助既遂与帮助未遂结合的类型需分析帮助未遂行为的危险程度,可能构成推定明知类型的则要判断应采取何种危险判断模式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的危险性。三种情形下的帮助行为危险判断方式并不一致,判断目标、判断主体、判断资料都因为犯罪事实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属于一种动态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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