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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既是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的主观目的,又作为区分“套路贷”活动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因素,在套路贷诈骗案件中成为控辩双方集中争论的焦点。经过对刑法规范的体系考察可以发现,套路贷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难以适用单向推论的认定方式、无法套用特殊诈骗犯罪认定情形以及“套路贷”概念与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内涵不一致的难题。为此,应立足“非法占有目的”要素的界限机能,关照借贷活动的意思自治和民事创新特性,依据借款关系发生的事前义务承担,事中的违约认定,以及事后的债务虚增进行综合推论,并积极发挥反证之作用,从而做到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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