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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摘要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刑事案件中意义重大,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缺少一个法律标准,在刑事司法鉴定启动中当事人只享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决定权由司法机关享有,这种立法导致了控辩不平等、控辩力量明显失衡、有损程序公正.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启动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官令状主义启动模式出现了融合趋势,针对我国学者对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的不同观点,提出确定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法律标准,以"必要性"原则作为一般启动程序的标准,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一些事项作为强制启动鉴定程序的标准:明确赋予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申请权;保留侦控机关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取消法院主动鉴定决定权,仅具有消极鉴定决定权;受害人也应赋予司法鉴定启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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