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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立法失败的反思与改革

         

摘要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无法查找到肇事人的高空坠物导致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给予补偿的规定,由于现代城市社会的陌生人化以及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的瞬时性,不可能具有该项规定支持者所设想的激励揭发真相功能.为形成预防激励,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应当废止这一法条.我国应在用保险制度兜底的基础上,对此行为加重处罚力度,加强行政监管,用严厉的刑罚震慑行为人,用严密的日常行政监控督促行为人,用强大的社会舆论引导行为人.只有这几方面内外结合,才有可能解决这一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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