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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侦查中地理围栏技术应用的改进

         

摘要

地理围栏技术的应用已十分常见,其在我国的刑事侦查中有三种样态:未知犯罪嫌疑人时的筛选确定、已知犯罪嫌疑人时获取犯罪嫌疑人更多个人信息及涉案证据的相互印证。这一过程中侦查机关获取个人信息所受限制较少且过度分析了个人信息,加重了对个人隐私权利的侵犯程度。其侦查逻辑本身还具有认知进程单向性的特点,容易殃及无辜。应当限缩适用范围,明确排除第一种样态的适用,除有益于隐私保障外还能防止产生技术依赖;在承认公共场所隐私利益的前提下,披露围栏设备的安装位置、限缩其安装区域;再设置内容详细的围栏数据搜查证、要求侦查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并辅以密钥技术手段保障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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