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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与日本侵华战争

     

摘要

日本自1915年提出对华“二十一条”并逼签“大四条约”以后,虽然在一战结束后被迫归还了中国的山东主权,但又拒绝了中国政府的废约要求,继续坚持并努力实现其既定要求。日本对此可谓是念念在兹,必欲得之。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政府首次向南京政府提出了要求承认其“二十一条”与“大四条约”的要求,作为双方直接谈判的重要条件之一;伪满政权成立后,日本先以“日满密约”、再以《日满议定书》,将“二十一条”要求中的“满蒙权益”完全确立下来并加以继续扩大。华北事变期间,日本外交当局在发起的与南京政府的两次谈判中,无论广田三原则还是具体要求,均包括了甚至于超出其“二十一条”中未得之要求。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后,日军在华北、华中地区扶植傀儡政权,并派驻大量日本顾问进行控制;汪精卫集团投敌之后,日本通过“日汪密约”与《日华条约》的签订,继续巩固与扩大了包括“二十一条”在内的更多侵华要求。“二十一条”不但是日本发动十五年侵华战争的“远因”之一,也是其侵华政策要求的重要内容,它亦随着日本的战败投降而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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